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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侦探社;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扶养义务,造成事实上遗弃另一方的,应当认定其为过错方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5-04-14 点击:6

1.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
徐某拒绝为妻子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回家,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徐某看望妻子时,与其女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再未见面,夫妻感情进一步淡薄。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仍继续与张某分居生活,且互未履行夫妻义务,至今已两年以上;张某亦认为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2.遗弃行为的认定
徐某拒绝为张某办理出院手续及接回家,在熊某送张某回家时徐某未出面导致张某无法回家,之后也未履行扶养义务,系导致双方离婚的过错方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情确定由徐某赔偿3万元。
3.经济帮助的必要性
张某因患脑出血致残,失去劳动能力,且患有慢性病需长期用药,其退休金收入远远不足以承担其医疗、生活等各项支出,属生活困难,徐某应依法给予其适当经济帮助。结合徐某收入等本案实际,酌定由徐某给予张某困难经济帮助金3万元。
三、裁判要旨及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第四项规定,“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并未以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条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实施了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同时依法判令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