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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不判离?上海市侦探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12-15   点击:41
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不判离?上海市侦探事务所

不论是根据以前的《婚姻法》,还是根据现在的《民法典》规定,法官是否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这种判断标准相信识字的人都会看出来,太过主观,而没有实际操作性。所以法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创造了一个客观判断标准,就是看原告在第一次被无条件判决离婚后,再过半年还会不会坚持再来法院起诉。如果再来起诉,法官基本可以做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判断,并基于此,第二次起诉准予判决离婚。但这个法官实际运用的上述客观判断标准说到底还是人为创造的,并非立法本意。所以遇到一些特殊情况时,就会被摒弃。

笔者以前就代理过被告,原告第二次起诉她离婚,我方在提供大量证据(包括申请证人出庭),进行相应地反驳之后,法院最终还是突破了“二次起诉等于感情完全破裂”的思维定式,例外性的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当然还有起诉两次以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所以题主要明白凡事既然有原则性的处理结果,也就必然有例外的另一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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