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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婚外情调查;婚外情如何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 [2025-12-25]

一、婚外情如何分割财产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民法典》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比如:


1.男女平等原则。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


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如果另一方有以下情节之一,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


如果有直接证据证实一方婚外情属实,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是属于过错方,此时财产的分配可以偏向于无过错方。


另外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那么此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婚前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分配


1、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2、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3、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个人财产支付首付,产权登记在己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这种情形,此时登记的房产归登记一方,共同还贷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双方出资购买,产权证之登记一方的房子。此种情况下,离婚时登记方承认共同出资的,则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登记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且未登记方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事实或出资不是赠与的,则登记的房产属于登记方,在离婚分割时,只对另一方给予补偿即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财产。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东莞市婚姻调查;网红网店和微博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5-12-25]

一、网红网店和微博账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购物平台账户分为卖家账户和卖家账户,卖家账户可以认为是日常生活营生工具,而且积累起相应的知名度和信用也需要夫妻双方持续投入,因此我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如果是买家账户,可以是个人专有的,也可以是夫妻公用的,应该根据其经济价值的大小,与家庭生活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对夫妻双方均有同等价值,应当分割。否则属于个人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继承的财产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遗嘱中明确只归一人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没有特别说明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离婚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改房也称为已购公有住房,它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以房改优惠价所购的房改房,均应视为妻共同财产。因夫妻离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归属时,该房屋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都有权分得该房,不能因一方参加了某一方单位的房改为由,限制另一方对该房屋的请求权。


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不能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职工以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双方参加哪一方单位的房改,其购买公房的行为和享受的价格优惠,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即使仅有参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优惠价购买公房的资格,其购房时所享有的优惠待遇,包括国家鼓励职工购买公房性质的价格折扣优惠和以职工住房公积金为计算依据的工龄折扣,该优惠利益在其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时已经实现,应属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东莞私人调查;怎么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2025-12-25]

一、怎么区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婚后财产,婚前财产一般是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婚前财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一般情况下,一方婚前财产属一方个人财产,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但若一方对另一方财产增值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贡献行为,则应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


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需对该财产进行管理进而产生的收益,则收益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包括:一方个人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以婚前财产在婚后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收益;以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的股权投资收益;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一方去世婚前财产怎么继承呢


夫妻一方去世婚前财产分割,需跟进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如果婚前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一方死亡后,配偶先分一半,剩余一半为遗产。遗产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等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具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2、如果婚前财产没有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一方死亡后,其财产按照遗产处理,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等继承。


3、如果去世一方有遗嘱的,按遗嘱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遗产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东莞市侦探调查;婚前买房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2025-12-25]

一、婚前买房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婚前买房有以下注意事项:


1、如果是共同买房分清楚各方出资的钱款。AA制买房的情况也越来越常见,这时就需要分清楚双方在办理贷款买房的时候各自花费了多少钱,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2、如果共同买房确定好主贷人和次贷人。在确定主贷人时最好选择收入较高,年龄较小的那一方,以免贷款受到影响。


3、房产证上是否填写两人名字应进行充分协商。如果双方都出资了,但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那么此房产可能会被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婚前买房离婚怎么判?


婚前买房离婚的判法:一般情况下,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如双方无婚内财产约定,该房产属于婚前财产,不予分割。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的,房产判决归登记人,共同还贷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登记人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是什么


婚前财产公证的作用是:


1、加强婚前财产归属、范围、名称等相关内容的明确度;


2、增强婚前财产约定的证明效力,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婚前财产公证的其他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东莞市私家侦探;离婚后买房再复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5-12-25]

一、离婚后买房再复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后买房再复婚,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后复婚离婚协议是否还有效


复婚后又复婚的,以前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应从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进行分析。


原离婚协议书涉及子女抚养方面的条款因复婚的出现导致协议目的不复存在,自然失效了。


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因为从法律上讲,复婚相当于新的一次婚姻,与一般结婚并没有实质区别,其效力从复婚之日起算,不是从上一次离婚之日接续。


因此复婚前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复婚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三、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离婚财产怎么算


婚前买房婚后加名,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视为是一方自愿对另一方赠与房屋产权的行为,已发生了变动房屋产权的法律效力,即该套房为双方共同拥有。


离婚时,对于该房产双方都有权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东莞市私家侦探,婚姻期间的婚前财产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财产吗 [2025-12-25]

一、婚姻期间的婚前财产的收益是属于个人财产吗


婚姻期间婚前财产收益一般是不属于个人财产的,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二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吗


《民法典》规定二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包括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汽车、股权、知识产权等,婚前财产再次离婚时是不能分割的,同时不能分割的还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婚前女方父母买的车作为陪嫁的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女方父母买的车作为陪嫁一般是不属于共同财产的。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来说,婚前女方父母买的车作为陪嫁,属于对个人子女的赠与,应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按照约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东莞市婚姻调查;婚姻内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2025-12-22]

一、婚姻内个人财产如何界定


婚姻内个人财产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首先,一方的婚前财产,即结婚前个人已拥有的财产,像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不会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例如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工伤赔偿款等,因其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归一方所有。


再者,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若遗嘱指明某房产由夫妻中一方继承,或赠与合同写明某笔财产只给一方,那么该财产就是个人财产。


另外,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具有特定个人属性、仅供一方使用的物品,属于个人财产。


二、婚姻内共同债务该如何去认定


婚姻内共同债务认定有明确法律标准。一般而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共同签署借款合同。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像日常家庭采购等。


关键是看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一方私自举债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通常不算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审查债务用途、金额大小、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来准确认定是否为婚姻内共同债务。


三、婚姻内个人债务如何与共同债务区分


婚姻内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区分如下:个人债务情形:一是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如婚前购置房产等形成的债务。二是一方擅自资助无扶养义务人的债务。三是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四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共同债务情形: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比如日常购物、子女教育等支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像为家庭装修、治病等。区分关键在于债务用途是否系共同生活所需,以及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等,以此界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东莞市私家侦探公司;孩子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5-12-22]

一、孩子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孩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而孩子财产的来源通常有多种,比如其受赠所得、继承所得等。孩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财产具有独立性。


例如,孩子接受他人明确赠与给他个人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仅归孩子所有。夫妻双方对孩子财产并无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权利。在离婚等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夫妻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对孩子的财产进行处置。但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孩子财产,给孩子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孩子名下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般情况下,孩子名下财产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孩子名下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但如果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故意登记在孩子名下以逃避债务等,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主张撤销该行为,将财产恢复为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偿债。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孩子名下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行为也可能被认定无效,财产性质会重新认定。总之,正常情况下孩子名下财产归孩子个人,不过涉及恶意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财产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三、孩子名下财产怎样才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想孩子名下财产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确保财产来源清晰且独立。比如,通过合法继承获得的财产登记在孩子名下,这部分财产是基于特定亲属关系的继承所得,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关。或者是孩子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孩子个人,且完成了有效的赠与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在出资为孩子购置房产等财产时,要明确是对孩子的单方赠与,而非夫妻双方合意购房等情况。同时,要保留好财产来源的相关证据,如遗嘱、赠与合同、转账记录等,以证明该财产的归属明确为孩子个人所有,避免在财产性质认定上产生争议,从而保障孩子名下财产的独立性。


孩子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有其明确界定。而孩子财产来源多样,像受赠、继承等。孩子作为独立个体,财产具独立性。比如孩子获赠的房产、车辆等,归其个人。离婚时,夫妻只能分割共同财产,无权处置孩子财产。若一方擅自处分致孩子受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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