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债,是一场博弈,也是一场斗智斗勇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最后的胜利,债权人难免会遇到是否加大筹码的抉择。
比如,当对方不愿意还钱时,是否要花上更多的金钱、时间、精力去起诉?这个问题恐怕很多债权人都曾思考过。
而迫于现实的压力,很多人都因为害怕付出努力结果还是不能清欠债务,选择继续忍气吞声,看着血汗钱付之东流。
或者,还有人会选择一拼到底走上法律维权征途,等待国家做出公正的判断。
其实在这两者之间,我们完全可以先选用一种折中的方案,那就是:律师函。
律师函相对于正式聘用律师法院起诉,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都会更少,很容易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可能提起律师函,很多人只有一种反应,那就是一份“恐吓信”而已,并不能确保自己拿回钱,还不如不发。
并不然,律师函并非简单一纸公文,这张纸具有其特有的功能和效果。不信您接着往下看。
一般而言,发函有两种结果,一种是对方迫于“威胁”,果断还钱;另一种是对方好死赖活就是不还。
面对对方依旧不还的“赖皮”状况,很多人都觉得发律师函的钱扔下水了,然而这些人不知道的是,律师函还“不动声色”地帮我们起到了“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众所周知,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于一些擅长拉长战线的“老赖”而言,三年的时间未免太短。所以,我们必须主动学会“中断诉讼时效”。
《民法典》中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所以说,只要律师函送达了,不管能不能拿到钱,我们至少达到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这为我们日后诉讼争取到了非常有利的局面。
看到这里,你还在犹豫要不要发律师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