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都市婚姻调查;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更新时间:2025-05-27 点击:20

小王和小宋原系夫妻关系,为购房决定“假离婚”,但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双方仍共同生活。后小宋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此期间,小王向小宋总计转账30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小王要求小宋返还转账300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宋向小王返还该300万元款项。
近年来,涉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虽然同居关系与合法缔结的夫妻关系在表象上非常接近,但在财产分割的处理上法律规则却存在较大区别。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强调同居者的财产独立属性,充分保户同居者的个人财产权利,而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为共同共有,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