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调查取证: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算共同财产吗 [2025-03-24]
一、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间房产赠与,归属得分情况。要是赠房方明确只给一方,还办了产权变更,那房子就是受赠方个人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要是赠房时没明确只归一方,婚姻期间受赠的房产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赠房时赠与人有无明确意思表示很关键。办赠与时,最好用书面协议明确房产性质,免得以后有麻烦。
二、夫妻之间赠与财产离婚后可否追讨赔偿
离婚后追讨夫妻间赠与财产的赔偿,得分情况分析。要是赠与完成交付或办了登记等,通常不能随便要回,因为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
不过有特殊情况。要是赠与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原因,赠与人在知道或该知道撤销原因一年内,能要求返还。
要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没经另一方同意,可能部分无效,能要回相应财产。能不能追讨,得看具体情况和法定情形。
三、夫妻之间赠与后还算共同财产吗
夫妻之间的赠与在一般情形下仍算作共同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相关法律,夫妻一方受赠所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通常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为了保障婚姻关系中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持家庭经济的稳定。
2.举例说明:例如,丈夫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赠与妻子。
若在赠与过程中,没有作出特殊的约定,那么这套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该房产都享有一定的权益。
3.特殊情况:不过,如果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明,此房产只赠与妻子一方,那么该房产就仅归妻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关键因素: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若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一般会视为共同财产。
所以,夫妻在进行财产赠与行为时,若有特
殊需求,应明确作出约定。
- 上海市侦探;婚后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如何分割? [2025-03-24]
婚后买房,房本上只写女方名字,如果闹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这事儿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哈。
一、房产性质认定
1.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买的房子,就算只写了女方一个人的名字,要是没有特别约定(比如说签个书面的财产协议),那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人对这房子都有一样的处理权,要是离婚了,一般情况下是平分。
2.例外情况
父母出钱的情况:要是女方爸妈把买房的钱全出了,还明确说了这房子就只给女方一个人,那这房子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离婚的时候不用拿来分。但要是没说清楚到底给谁,那就有可能被当成是给夫妻俩人的。
过错方少分:要是男方干了重婚、家暴这种严重的事儿,法院可能会判他少分点房子。
二、分割方式
1.协议分割
夫妻双方可以自己商量这房子到底归谁,另外一方给多少补偿(比如说一方拿到房子,然后给对方一笔折房子价的钱)。商量好的结果得用书面协议写清楚。
2.诉讼分割
若协商不成,那就得法院来判了。法院会综合很多因素来决定,比如:双方对买房出了多少钱、婚姻过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这些情况
三、法律建议
1.最好有个书面约定
买房的时候,建议签个财产协议,把房子每个人占多少份额,或者到底归谁,都写清楚,这样可以避免以后扯皮。
2.保留出资证据
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这些能证明买房钱是从哪儿来的东西,都得保存好。要是涉及到父母出钱,更得说清楚这钱到底是给谁的。
3.过错证据收集
要是对方有过错,像出轨的聊天记录、家暴报警的记录这些,都收集起来,这样能争取在分财产的时候多分点。
- 上海市侦探,夫妻有财产纠纷可以先判离婚吗 [2025-03-17]
一、夫妻有财产纠纷可以先判离婚吗
当夫妇间涉及到财产权益纷争之时,完全可以先对离婚予以宣判。离婚和财产分割这两大问题在特定情境下是可以分别进行处理的。若夫妻二人在离婚事宜上并无异议,仅在财产分配方面存在分歧,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先行裁决离婚事项,随后再着手处理财产纠纷。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往往会尽力在同一场诉讼程序中解决离婚及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以此来减轻当事人所承受的讼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
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夫妻财产纠纷未决可先判离婚吗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纠纷未决并不影响离婚判决的作出。离婚主要是对夫妻关系的解除进行判定,而财产纠纷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如果双
方对离婚意愿达成一致,仅存在财产分割等纠纷未解决,法院会先就离婚事宜作出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双方可再就财产纠纷另行起诉,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但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仅因财产纠纷未决而要求离婚,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感情等因素,判断是否符合离婚条件。若感情确已破裂,即使财产纠纷未决,也可能判决离婚。
总之,夫妻财产纠纷未决不必然影响离婚判决,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判定。
三、夫妻债务纠纷起诉离婚会怎样
起诉离婚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双方需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在分割财产时,也会考虑债务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如果债务被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由该方个人承担清偿责任,另一方无需负责。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确为一方个人债务,如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
起诉离婚过程中,双方应如实向法院陈述债务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认定和判决,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要明确债务性质,积极举证,依法维护自身利益。
- 请教现有法律对于离婚财产会怎么判?上海市婚姻调查 [2025-03-17]
只要双方没有离婚,那么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都是算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男方对家庭没有贡献,但是女方现在处于分居当中,挣的钱也注意不要保管在自己名下。否则将来是有可能被男方分走的。
夫妻双方在没有离婚之前,都是属于法定的夫妻关系。按照婚姻法律规定,任何一方的收入都算夫妻共同收入。不考虑贡献大小。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是夫妻一人一半的基础之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和儿童。如果男方有相应的过错,可以减少男方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上海市私家调查;离婚后房屋归属一方,房贷需要共同承担吗? [2025-03-17]
小刘和小牛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刘、小牛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刘和小牛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刘辩称,自己和小牛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牛所有,房贷也由小牛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牛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牛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刘与小牛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牛所有、贷款由小牛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刘和小牛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刘、小牛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其债务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房贷由某一方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是否离婚而改变,即使小刘和小牛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小牛所有,房屋债务均由小牛一人承担,但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有权向小刘和小牛主张权利;而小刘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小牛进行追偿。
- 上海市出轨取证: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2025-03-17]
一、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那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当作起诉的证据。
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说,微信转账就属于电子数据这一类。
不过,要想让它成为有效的证据,那可得满足一些条件,得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说的就是获取的途径得合法,不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弄来的。
真实性,那就是得能证明这个转账记录确实是双方之间的交易产生的,而且还不能被篡改过。
关联性,就是得和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不能是毫无关系的东西。
一般来讲,光有个微信转账记录可能还不太够,还得结合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协议之类的其他证据,把它们组合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让它的证明力更强。
要是到了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微信转账记录好好地保存和固定下来,比如可以通过公证这种方式,让它更
有可信度。
这样在打官司的时候,咱的证据才更有底气,更能让法官相信咱说的话。
二、微信转账能起诉要回这个钱吗
微信转账能否作为起诉要回款项的依据 能否追讨到款项仍充满变数。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作为唯一凭证,若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确认,并可充分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契约之债,那么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债务人主张索回欠款。
然而,仅有微信转账记录这一孤立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以供查实,并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除了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之外,还应依法收集诸如借条、收据等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款契约存在的证据,以便于法庭对事实真相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微信转账能作为借据吗
微信转账能否作为借款凭证 在民间借贷领域,微信转账的历史记录虽然有可能被视为有效证据,但是这部分记录必须具备真实性且为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搜集所得。
除了微信转账的证据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借条、收据以及其他能明确反映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我们探讨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时,需要了解这背后的多种情况。一方面,微信转账记录本身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它可以证明资金的往来情况。但另一方面,要使其成为有力的起诉证据,还需要满足诸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多方面的要求。例如,需要证明转账双方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相关人员对应,并且转账的目的也要与诉讼事由有合理的关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整理和呈现微信转账证据来增强诉讼的胜算,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考量的问题。
- 上海市侦探取证,离婚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 [2025-03-17]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例外的判例非常少,基本可以忽略。
题主的问题实际是:2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排在前面的高分答案已经讲得很全面了,可供参考。我这里只讲,从司法实践上看,法院在实际审理时是怎么判的?
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上海二中院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其中的《2016-2017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白皮书》对关心婚姻家事的各界人士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下面是节选的内容:
一审判决离婚的268件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有199件因双方当事人没能在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确定问题上达成合意而由法院判决确定,其中188件系独生子女抚养,11件涉“二孩”抚养。法院考虑的因素,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以下简称《抚养意见》)的规定精神。
在13件涉两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独生子女直接抚养方确定问题的案件中,女方都不存在《抚养意见》第1条提到的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故法院均判决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这一年龄段的子女在生理上对母亲较为依赖,故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宜。而在2件涉两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二孩”直接抚养纠纷的案件里,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体现类似的考虑:其中一件,较大的孩子4周岁,较小的孩子1周岁,一审法院判决1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4岁的孩子则由父亲直接抚养;另一件,孩子均未满2周岁,一审法院明确以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为由,判决孩子均由母亲直接抚养。
其余184件子女在两周岁及两周岁以上的案件,“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等类似情况成为法院关注的因素,有145件判决载明这类理由。考虑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的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其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的变动,尤其关注子女已与主要照顾一方建立的情感联系。
不过,这一裁判思路似乎引起了某种误会,个别案件中就出现了为争取“抚养权”而抢夺子女的极端情况。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抢夺子女而形成的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现状,绝不能称得上是一种“自然的”抚养关系。这种现状的形成过程只会给孩子身心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不值得法律的尊重和考量。所谓抚养权问题,只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分开生活、居住的双方当事人所必然面对的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并非否定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更不是一场双方在担任“父母”角色上的比拼或者胜负,仅仅是法律出于保护离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对既有家庭安排或者分工的一种尊重,也唯有当事人双方作为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始终保持沟通、合作的态度,才能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另只有14件案件,明确提及基于收入、居住条件等物质方面优势,且多是与子女的年龄大小、长期生活状况等其他因素共同出现。从我国经济目前的市场化程度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来看,令一个成年人获得一个满足自己和子女基本需要的收入来源,并不是一种苛求。而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负有保障子女物质需要的责任,也应当在精神上给予必要的教育与关爱,故在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及格”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再对双方当事人的收入、居住等物质条件作进一步的比较。
“丧失生育能力”是较常出现的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理由之一,然而,法院予以采纳的案件极少。主要原因有两个:1.当事人对“丧失生育能力”未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虽然《抚养意见》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一事由体现较为浓重的“父母本位”立法思想,且带有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色彩,从以“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及生育政策逐渐放开的趋势来看,这一事由的“优先级”将有所降低。
少数案件中,一审法院将“性别”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确实也有当事人以此为一种抚养条件上的优势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从判决结果来看,与子女同性的一方更有可能直接抚养子女。同时,由于一审在这些案件中还综合考虑了其他合理因素,二审均予以维持。然而,我们不倾向于视父母双方的“性别”为一种抚养条件。在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法院需要判断的不是“当事人是否是一位父(母)亲?”,而是“当事人是否是一位‘好’父(母)亲?”——性别,确实能使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发挥相互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作为最基本的个人特征之一,显然不足以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总结:
1、判决小孩抚养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这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最终依据。
2、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3、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重要的因素。
4、一方的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主要的考量问题,但是前提是抚养权一方至少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因此,全职妈妈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未必处于劣势,不要自卑!
5、这只是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实践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所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离婚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事案件专业化是必然的趋势!
- 上海市出轨调查,夫妻双双出轨 法院怎么判精神赔偿 [2025-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