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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私家调查;离婚后房屋归属一方,房贷需要共同承担吗? [2025-03-17]

小刘和小牛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刘、小牛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刘和小牛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刘辩称,自己和小牛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牛所有,房贷也由小牛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牛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牛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刘与小牛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牛所有、贷款由小牛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刘和小牛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刘、小牛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其债务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房贷由某一方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是否离婚而改变,即使小刘和小牛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小牛所有,房屋债务均由小牛一人承担,但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有权向小刘和小牛主张权利;而小刘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小牛进行追偿。


上海市出轨取证: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2025-03-17]

一、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那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当作起诉的证据。


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说,微信转账就属于电子数据这一类。


不过,要想让它成为有效的证据,那可得满足一些条件,得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说的就是获取的途径得合法,不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弄来的。


真实性,那就是得能证明这个转账记录确实是双方之间的交易产生的,而且还不能被篡改过。


关联性,就是得和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不能是毫无关系的东西。


一般来讲,光有个微信转账记录可能还不太够,还得结合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协议之类的其他证据,把它们组合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让它的证明力更强。


要是到了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微信转账记录好好地保存和固定下来,比如可以通过公证这种方式,让它更


有可信度。

这样在打官司的时候,咱的证据才更有底气,更能让法官相信咱说的话。


二、微信转账能起诉要回这个钱吗


微信转账能否作为起诉要回款项的依据 能否追讨到款项仍充满变数。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作为唯一凭证,若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确认,并可充分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契约之债,那么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债务人主张索回欠款。


然而,仅有微信转账记录这一孤立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以供查实,并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除了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之外,还应依法收集诸如借条、收据等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款契约存在的证据,以便于法庭对事实真相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微信转账能作为借据吗


微信转账能否作为借款凭证 在民间借贷领域,微信转账的历史记录虽然有可能被视为有效证据,但是这部分记录必须具备真实性且为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搜集所得。


除了微信转账的证据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借条、收据以及其他能明确反映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我们探讨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时,需要了解这背后的多种情况。一方面,微信转账记录本身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它可以证明资金的往来情况。但另一方面,要使其成为有力的起诉证据,还需要满足诸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多方面的要求。例如,需要证明转账双方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相关人员对应,并且转账的目的也要与诉讼事由有合理的关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整理和呈现微信转账证据来增强诉讼的胜算,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考量的问题。


上海市侦探取证,离婚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 [2025-03-17]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例外的判例非常少,基本可以忽略。


题主的问题实际是:2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排在前面的高分答案已经讲得很全面了,可供参考。我这里只讲,从司法实践上看,法院在实际审理时是怎么判的?


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上海二中院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其中的《2016-2017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白皮书》对关心婚姻家事的各界人士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下面是节选的内容:



一审判决离婚的268件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有199件因双方当事人没能在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确定问题上达成合意而由法院判决确定,其中188件系独生子女抚养,11件涉“二孩”抚养。法院考虑的因素,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以下简称《抚养意见》)的规定精神。


  在13件涉两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独生子女直接抚养方确定问题的案件中,女方都不存在《抚养意见》第1条提到的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故法院均判决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这一年龄段的子女在生理上对母亲较为依赖,故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宜。而在2件涉两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二孩”直接抚养纠纷的案件里,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体现类似的考虑:其中一件,较大的孩子4周岁,较小的孩子1周岁,一审法院判决1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4岁的孩子则由父亲直接抚养;另一件,孩子均未满2周岁,一审法院明确以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为由,判决孩子均由母亲直接抚养。


  其余184件子女在两周岁及两周岁以上的案件,“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等类似情况成为法院关注的因素,有145件判决载明这类理由。考虑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的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其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的变动,尤其关注子女已与主要照顾一方建立的情感联系。


  不过,这一裁判思路似乎引起了某种误会,个别案件中就出现了为争取“抚养权”而抢夺子女的极端情况。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抢夺子女而形成的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现状,绝不能称得上是一种“自然的”抚养关系。这种现状的形成过程只会给孩子身心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不值得法律的尊重和考量。所谓抚养权问题,只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分开生活、居住的双方当事人所必然面对的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并非否定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更不是一场双方在担任“父母”角色上的比拼或者胜负,仅仅是法律出于保护离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对既有家庭安排或者分工的一种尊重,也唯有当事人双方作为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始终保持沟通、合作的态度,才能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另只有14件案件,明确提及基于收入、居住条件等物质方面优势,且多是与子女的年龄大小、长期生活状况等其他因素共同出现。从我国经济目前的市场化程度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来看,令一个成年人获得一个满足自己和子女基本需要的收入来源,并不是一种苛求。而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负有保障子女物质需要的责任,也应当在精神上给予必要的教育与关爱,故在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及格”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再对双方当事人的收入、居住等物质条件作进一步的比较。


“丧失生育能力”是较常出现的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理由之一,然而,法院予以采纳的案件极少。主要原因有两个:1.当事人对“丧失生育能力”未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虽然《抚养意见》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一事由体现较为浓重的“父母本位”立法思想,且带有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色彩,从以“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及生育政策逐渐放开的趋势来看,这一事由的“优先级”将有所降低。


  少数案件中,一审法院将“性别”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确实也有当事人以此为一种抚养条件上的优势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从判决结果来看,与子女同性的一方更有可能直接抚养子女。同时,由于一审在这些案件中还综合考虑了其他合理因素,二审均予以维持。然而,我们不倾向于视父母双方的“性别”为一种抚养条件。在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法院需要判断的不是“当事人是否是一位父(母)亲?”,而是“当事人是否是一位‘好’父(母)亲?”——性别,确实能使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发挥相互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作为最基本的个人特征之一,显然不足以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总结:


1、判决小孩抚养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这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最终依据。


2、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3、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重要的因素。


4、一方的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主要的考量问题,但是前提是抚养权一方至少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因此,全职妈妈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未必处于劣势,不要自卑!


5、这只是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实践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所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离婚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事案件专业化是必然的趋势!


上海市出轨调查,夫妻双双出轨 法院怎么判精神赔偿 [2025-0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海市私家调查;离婚财产纠纷中,如何合法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呢? [2025-03-17]

一、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法院认为审理需要的证据,亦可依职权调取。


实务要点:律师需通过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明确需调查的财产类型及必要性,说服法院批准调查令或直接介入调查。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针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明确可少分或不分财产,且离婚后发现的仍可诉讼追偿。


实务要点:调查中需重点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如异常资金流向、虚假债务等),以便在分割时主张惩罚性分配。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规定请求再次分割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发现转移行为之日起算。


二、调查方法及实操步骤


1. 银行存款及流水


调查方式:凭法院调查令调取对方名下银行账户信息及流水记录。


关键点:需提供账户线索(如开户行、账号),法院可调取一定时间段的流水。若对方频繁转账至关联账户或他人名下,可能构成转移财产。


案例:某案中,男方将货款转至生意伙伴账户,再转给情人。律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锁定资金流向,法院认定转移行为,判其少分财产。


2. 不动产及车辆


房产:需提供具体地址,委托律师持调查令至房管部门查询产权登记及交易记录。


车辆:通过车管所调取车辆登记信息,包括购置时间、所有权变更记录。


案例:女方发现男方婚内购买房产但未登记在双方名下,律师通过交易时间证明属共同财产,最终成功分割。



3. 股权及投资收益


公司股权:通过工商登记查询对方持股情况,结合公司财务账目评估股权价值。


期权及分红:需向对方工作单位发函或申请法院调取期权授予协议及行权记录。


4. 其他财产形式


有价证券:通过证券公司查询账户信息。


虚拟财产:如支付宝、微信钱包等电子账户,需申请调取交易记录。


三、典型案例与风险防范


1. 相关案例:转移财产被追责


男方在离婚前将公司收益通过第三方转移至情人账户,律师通过银行流水、第三方证人证言锁定证据。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判男方少分60%财产,并追偿转移部分。


2. 风险防范措施


诉前保全或诉中保全:相对来说,诉前保全有难度(经庭长批准)发现对方转移迹象时,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或查封资产。


证据合法性::避免通过非法手段(如安装窃听设备、采用软件硬件方式侵入电子设备)取证,否则证据无效,但是一般谈话聊天并未涉及他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上海市婚内出轨调查;婚内财产协议要到哪里公证 [2025-03-17]

一、婚内财产协议要到哪里公证


婚内财产协议,咱可以去当地的公证处给它办个公证。


一般来讲,当事人得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还有那结婚证,以及财产协议之类的相关材料,然后去公证处。


公证员会特别认真地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查,得确认它到底是不是真的,合不合法,有没有效。


在审查的过程当中,说不定还会让当事人对一些条款给解释解释,或者补充补充说明啥的。


公证费用,因为各地公证处的规定不太一样,所以通常是在几百块钱到一千块钱左右。


要是把婚内财产协议给公证了,那它的法律效力就会更强,在以后万一要是发生了财产纠纷,就能给双方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不过,大家得注意,公证可不是婚内财产协议生效的必须条件。


只要协议的内容是合法的,而且双方都是真心实意这么表示的,就算没去公证,那它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婚内财产协议公证要在当地办理吗


婚内财产协议公证这事儿,其实不是非得在当地办。


通常来讲,只要那个公证机构是合法的,那在全国各个地方都能办。


当事人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挑个离自己近的公证机构去办理就行。


当要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的时候,得双方一块儿到现场才行,得把身份证、结婚证这类相关的证件,还有财产证明之类的材料都准备好。


公证员会仔细地审查协议的内容,得保证它是合法的、真实的、有效的,这样才靠谱。


要是在外地办理公证的话,可得留意当地公证机构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的流程,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差别。


不过没关系,只要按照公证机构的规定一步一步地操作,那公证的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那都是有法律效力的,不管你在哪个地方都管用。


总而言之,没必要非得死守着在当地办理婚内财产协议公证这一条路,完全可以根据方便的原则,挑选一个合适的公证机构去办理,这样既方便又安心。


三、婚内财产协议归女方离婚有效吗


在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通常情况


下女方在离婚时是能够有效的。

咱得明白,要是这协议真的是双方发自内心的意思表达,并且也没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像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之类的,那它就具备法律效力。


这协议得把财产到底归谁、怎么分割等这些内容都明确地约定好。


等到真离婚的时候,就可以按照这个协议来确定财产到底该怎么分配。


不过,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其中一方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况,那他就可以请求撤销这个协议。


总的来说,只要这个婚内财产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也是双方真实的意愿体现,那么女方在离婚的时候,这个协议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就好比给财产分配这件事儿提前定了个规矩,只要规矩合法合理,到时候就能按规矩办事,保障双方的权益。


上海小三调查,财产已经转移给第三人怎么处理 [2025-03-17]

一、财产已经转移给第三人怎么处理


针对财产转移问题,我们必须要深入剖析具体状况以及相关的关键细节。


假设当财产转移被视为一种蓄意逃避债务的表现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肃清这种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资产转让行为。


但是请注意,为了让法院能够充分确认债务人的这种财产转移行为确实构成故意欺诈并实际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债权人必须提供确凿的证据来明确披露以上两个事实。


反之,如果这些财产是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进行了合法的转让给了具有真正善意的第三者,并且这个无辜的购买者已经支付了合理的代价,那么原始所有者通常无法再次提出收回该财产的要求。


再者,当我谈及财产转移与离婚财产分割等家庭纷争有关的话题时,同样需要根据特定的法律条款


和证据情况来决定如何妥善处理。

总而言之,我们必须全面考虑到导致财产转移的各种原因、实施方式、第三方的实际情况等等众多复杂因素,然后才能制定出最合适的法律策略。


二、财产已经转移了,离婚还能保全吗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倘若一方故意实施了财产转移行为,那么是有可能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然而,在执行该步骤之前,必须明确关于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操作手段以及最终去向等相关信息。


倘若能够证实转移行为是在离婚协议达成之前或者为逃避应当承担的离婚财产分配义务而产生的,则可以向所在地区的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实施财产保全。


法院将依据具体证据材料及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严谨评估,并做出是


否批准保全的裁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会牵涉到一些担保问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担保金额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状况,如因保全错误导致对方经济受损的情况下,必须承担起赔偿责任。


此外,对于已经发生转移的财产,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深入调查对方的银行收支情况、资产变动历史等手段,确认财产转移的真实性,进而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在财产分配环节,考虑将其份额适当减少。


三、财产已经转移了还能保全吗


当涉及到财产已经发生转移的情形时,能否采取保全措施主要取决于所处的具体环境和事实状况。


举例来说,倘若确证转移确实是出于恶意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权益受损的目的实施的话,即便是财产业已转移,仍然具备通过国家法律手段进行保全的可能性。


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展示出财产是在债务形成之后发生转移、同时对方以极其明显的非理性低价或无偿方式转让财产,给债权人带来了实际损失,债权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然而,如果债权转移行为本身合法合规,并且受让方确实是基于善意来获取该财产的所有权,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采取保全行动则可能会遭遇较大的困难和挑战。


总的说来,我们必须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明确转移的时间、方式、确认受让方的真实情况等,才能够更为准确地评估是否有可能采取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


在探讨财产已经转移给第三人怎么处理时,我们要明白这背后存在诸多复杂情况。若在离婚财产分割等情形下发生这种情况,首先要判断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是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或者损害他人权益,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转移行为。


上海市调查取证,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标准有哪些? [2025-03-17]

夫妻共同债务的划分离不开与个人债务划分相对比,以更好地理解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具体如下: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①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债务;只有夫或妻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个人债务的有: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擅自决定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例如巨额债务)。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擅自决定以个人名义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例如用于赌博等)。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相对人所负的债务。

在生活中大金额的债务一般是共债共签,但是在买房子装修等为了家庭生活的个人名义的负的大金额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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