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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私家调查;一方拖着死活不同意离婚,有什么风险吗?

更新时间:2026-02-27   点击:0

俗话说:强扭的瓜不甜。夫妻吵架闹离婚,一方执意要离婚,另一方拖着死活不同意,无非“利益”二字。但是,拖着不离婚也有你想象不到的风险。 作者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 男女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互不相让。男方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原因就是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 男方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开庭的前一天,男方找了个电锯,把家里的大门割出一个可钻人进出的大洞,同时把家里的水管、电闸都破坏了…… 第二天开庭,女方大哭,说自己没地方住。法官问她是否同意离婚,女方坚持不同意。法官也很无奈…… 这个案例,其实是不符合法院判离条件的。即便家里闹得鸡飞狗跳,甚至无法正常居住生活,但还是不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本案例中,男方起诉离婚的理由其实只是夫妻性格不合,沟通不畅,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没有证据证明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便在庭审前发生了“割门”事件,但这本身也是男方自身的过错。男方以此为理由让法院判决离婚,于法于情于理皆不可能。 为此,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太可能判决离婚。过6个月,男方还可以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起诉离婚的次数本身就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但是,这不是必然判离的。因为民法典从来没有规定起诉几次法院必须判离。问题是,夫妻已然闹到这种程度,如果法官听之任之,会否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发生不可测的悲剧事件? 其实,法官所能做的也很有限。涉案双方都是成年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能预料到其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于法,法官不可能判离婚,毕竟是第一次起诉,女方坚持不同意离婚,法官总要再给她一次和好的机会;于情于理,法官对于矛盾激化的夫妻,该疏导的疏导,该斥责的斥责,该调解的还是要尽力调解,力所能及去化解双方的矛盾。 有时,我们不能期待法官能做的更多,“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古训!国家公权力介入夫妻家事,本来就有力所不及。不是任何事情法律都能解决的。 对本案的女方而言,如果采取“硬刚”的方式,作者可以预测其下一步行动: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男方采取暴力行为对家中物品进行破坏;禁止男方威胁女方人身安全、责令男方迁出女方住所等。因为男方的行为虽未直接威胁到女方人身安全,但给女方的心理构成极大精神伤害,构成精神暴力。 2、如果男方违反禁令,女方可以及时报警,同时联系法院,法院将根据情节对男方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走到这一步,女方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女方自己可能都没想明白! 如果女方没有按作者预测的那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继续和男方共同生活,又会面临哪些风险?修门,修屋子……男方是否会继续破坏?甚至发生肢体冲突?…… 有时,一个人的行为很难让人弄懂。因为每个人的视野都要局限性,受生活阅历和知识文化水平的制约。 ➡️ 如果女方想和好,好好过日子,就不应该和男方吵。“吵架让对方赢”,这是夫妻相处的基本之道。如果女方认为是男方不讲理,这儿不对,那儿不对,那男方提出离婚了,和这样的男人还有什么可留恋的? ➡️ 如果女方是为了多分财产,男方实施精神暴力,破坏家中财物,是婚姻的过错方,正好可以在诉讼中同意离婚,并要求多分财产,甚至要求男方赔偿损失。法院会考虑这些情节,对女方适当照顾,公平判决。但女方竟然选择不同意离婚…… ➡️ 如果女方是想通过“拖”,让男方在离婚谈判中让步,此情此景,已然把男方逼急,男方还能再让步吗?“拖”,是战术手段,但要分人。对一个心情急躁、有暴力倾向且不计后果的人采用“拖延”的策略,女方真的不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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