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私家调查:婚前买房共同还贷属于共同债务吗 [2025-03-31]
一、婚前买房共同还贷属于共同债务吗
1.婚前买房且婚后共同还贷这种情况,在法律范畴内通常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而产生的债务。
就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而言,尽管房屋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然而婚后一起还贷的那部分以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都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用于还贷的资金,大多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像双方的工资收入等。
所以,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所对应的债务,自然可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3.不过,如果夫妻双方有明确的约定,表明该债务仅由其中一方承担,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4.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婚前买房共同还贷就一定属于共同债务或者不属于共同债务,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情况以及双方的约定等多方面因素,才能准确地判断出这种情况下的债务性质。
二、婚前交通事故赔偿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的个人债务应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其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仅以自身的财产为范围。
然而,倘若该交通事故赔偿款被用于婚后的共同生活,像用于修缮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等情况,那么就有可能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的关键在于该赔偿款的用途是否与婚后的家庭生活有联系。
如果只是用于婚前交通事故相关的事务,比如支付与事故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等支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婚前交通事故婚后夫妻承担责任吗
婚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由肇事方自己承担责任。
要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来赔偿该交通事故的损失,那在这个范围内,夫妻共同财产就可能会被用来承担责任。
从法律层面来讲,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通常由他自己的财产来清偿,除非这个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形。
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来确定的,和婚姻关系的时间点没有直接的联系。
不过,如果婚后双方约定由共同财产来承担婚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总之,婚前交通事故原则上是由肇事方个人承担责任的,但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等特殊情况时,得依据具体情况和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上海市私家调查;离婚别把房子留给孩子 [2025-03-27]
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一方所有或者共有的房屋
- 上海市私家调查;离婚后房屋归属一方,房贷需要共同承担吗? [2025-03-17]
小刘和小牛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屋,支付首付后,两人就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贷款支付。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小刘、小牛签订补充协议,承诺对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夫妻两人收到贷款后,未能依约向银行按时还款,致使银行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中先后累计划扣76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小刘和小牛二人未依约还贷,导致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责任,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院。刘辩称,自己和小牛已经在2021年3月办理了离婚手续,且双方协议离婚后房屋归小牛所有,房贷也由小牛支付,房地产开发公司产生的损失是因小牛未按时还贷导致的,应由小牛偿还损失,债务与自己无关。
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是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存款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该房产产生的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两人共同偿还。虽然小刘与小牛已经离婚,并协议约定房产归小牛所有、贷款由小牛偿还,但离婚协议属于小刘和小牛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更不能以离婚为由逃避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债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小刘、小牛追偿,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代付款项,已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代付款76万元及违约金。
夫妻共同贷款购买的房屋,其债务是双方的共同责任。这意味着,即使离婚协议上写明房贷由某一方承担,但这只是夫妻之间的约定,并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在负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即使离婚,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夫妻双方都有可能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小刘和小牛在婚姻存续期间贷款买房,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双方是否离婚而改变,即使小刘和小牛的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小牛所有,房屋债务均由小牛一人承担,但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仍有权向小刘和小牛主张权利;而小刘可以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按照离婚协议向小牛进行追偿。
- 上海市出轨取证: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2025-03-17]
一、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
微信转账记录那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当作起诉的证据。
从证据的种类角度来说,微信转账就属于电子数据这一类。
不过,要想让它成为有效的证据,那可得满足一些条件,得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说的就是获取的途径得合法,不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弄来的。
真实性,那就是得能证明这个转账记录确实是双方之间的交易产生的,而且还不能被篡改过。
关联性,就是得和案件的事实有联系,不能是毫无关系的东西。
一般来讲,光有个微信转账记录可能还不太够,还得结合聊天记录、短信、书面协议之类的其他证据,把它们组合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样才能让它的证明力更强。
要是到了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把微信转账记录好好地保存和固定下来,比如可以通过公证这种方式,让它更
有可信度。
这样在打官司的时候,咱的证据才更有底气,更能让法官相信咱说的话。
二、微信转账能起诉要回这个钱吗
微信转账能否作为起诉要回款项的依据 能否追讨到款项仍充满变数。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仅凭微信转账记录作为唯一凭证,若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确认,并可充分证实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契约之债,那么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诉讼途径向债务人主张索回欠款。
然而,仅有微信转账记录这一孤立的证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以供查实,并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除了提供微信转账记录之外,还应依法收集诸如借条、收据等其他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借款契约存在的证据,以便于法庭对事实真相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微信转账能作为借据吗
微信转账能否作为借款凭证 在民间借贷领域,微信转账的历史记录虽然有可能被视为有效证据,但是这部分记录必须具备真实性且为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搜集所得。
除了微信转账的证据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借条、收据以及其他能明确反映借贷法律关系的确立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
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我们探讨微信转账能不能作为起诉证据时,需要了解这背后的多种情况。一方面,微信转账记录本身具备一定的证据效力,它可以证明资金的往来情况。但另一方面,要使其成为有力的起诉证据,还需要满足诸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多方面的要求。例如,需要证明转账双方的身份信息与案件相关人员对应,并且转账的目的也要与诉讼事由有合理的关联。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收集、整理和呈现微信转账证据来增强诉讼的胜算,也是一个需要深入考量的问题。
- 上海市侦探取证,离婚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 [2025-03-17]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抚养,例外的判例非常少,基本可以忽略。
题主的问题实际是:2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排在前面的高分答案已经讲得很全面了,可供参考。我这里只讲,从司法实践上看,法院在实际审理时是怎么判的?
2018年9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上海二中院2018系列审判白皮书。其中的《2016-2017年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审判白皮书》对关心婚姻家事的各界人士有较高的参考价值,下面是节选的内容:
一审判决离婚的268件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有199件因双方当事人没能在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确定问题上达成合意而由法院判决确定,其中188件系独生子女抚养,11件涉“二孩”抚养。法院考虑的因素,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0号,以下简称《抚养意见》)的规定精神。
在13件涉两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独生子女直接抚养方确定问题的案件中,女方都不存在《抚养意见》第1条提到的子女不适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情形,故法院均判决子女由女方直接抚养。这一年龄段的子女在生理上对母亲较为依赖,故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宜。而在2件涉两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二孩”直接抚养纠纷的案件里,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体现类似的考虑:其中一件,较大的孩子4周岁,较小的孩子1周岁,一审法院判决1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4岁的孩子则由父亲直接抚养;另一件,孩子均未满2周岁,一审法院明确以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与母亲长期共同生活为由,判决孩子均由母亲直接抚养。
其余184件子女在两周岁及两周岁以上的案件,“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等类似情况成为法院关注的因素,有145件判决载明这类理由。考虑这一因素,是为了保证子女能继续在既有的、自然的抚养关系中成长,维持其生活、学习的稳定性,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异对子女生活的变动,尤其关注子女已与主要照顾一方建立的情感联系。
不过,这一裁判思路似乎引起了某种误会,个别案件中就出现了为争取“抚养权”而抢夺子女的极端情况。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基于抢夺子女而形成的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现状,绝不能称得上是一种“自然的”抚养关系。这种现状的形成过程只会给孩子身心成长造成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不值得法律的尊重和考量。所谓抚养权问题,只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分开生活、居住的双方当事人所必然面对的孩子随哪一方共同生活的问题。直接抚养方的确定,并非否定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更不是一场双方在担任“父母”角色上的比拼或者胜负,仅仅是法律出于保护离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而对既有家庭安排或者分工的一种尊重,也唯有当事人双方作为父母在子女问题上始终保持沟通、合作的态度,才能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另只有14件案件,明确提及基于收入、居住条件等物质方面优势,且多是与子女的年龄大小、长期生活状况等其他因素共同出现。从我国经济目前的市场化程度及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来看,令一个成年人获得一个满足自己和子女基本需要的收入来源,并不是一种苛求。而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仅负有保障子女物质需要的责任,也应当在精神上给予必要的教育与关爱,故在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及格”的情况下,通常不会再对双方当事人的收入、居住等物质条件作进一步的比较。
“丧失生育能力”是较常出现的当事人主张直接抚养子女的理由之一,然而,法院予以采纳的案件极少。主要原因有两个:1.当事人对“丧失生育能力”未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虽然《抚养意见》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这一事由体现较为浓重的“父母本位”立法思想,且带有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色彩,从以“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审判理念及生育政策逐渐放开的趋势来看,这一事由的“优先级”将有所降低。
少数案件中,一审法院将“性别”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确实也有当事人以此为一种抚养条件上的优势主张直接抚养子女。从判决结果来看,与子女同性的一方更有可能直接抚养子女。同时,由于一审在这些案件中还综合考虑了其他合理因素,二审均予以维持。然而,我们不倾向于视父母双方的“性别”为一种抚养条件。在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法院需要判断的不是“当事人是否是一位父(母)亲?”,而是“当事人是否是一位‘好’父(母)亲?”——性别,确实能使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发挥相互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作为最基本的个人特征之一,显然不足以给出这个问题的答案。
总结:
1、判决小孩抚养权,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原则,这是法官作出裁判的最终依据。
2、自出生或分居以来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共同生活,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
3、一方丧失生育能力,并不是重要的因素。
4、一方的经济条件并不是法院主要的考量问题,但是前提是抚养权一方至少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孩子。因此,全职妈妈离婚时争夺孩子抚养权,未必处于劣势,不要自卑!
5、这只是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实践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所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离婚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婚姻家事案件专业化是必然的趋势!
- 上海市侦探取证:小孩抚养权怎么判给男方 [2025-03-11]
一、小孩抚养权怎么判给男方
在离婚案中,若子女抚养权判给男方,常因男方经济条件较好,能提供稳定生活;或能花更多时间陪伴子女,助其健康成长。此外,若子女满八周岁且愿随男方生活,法院也会考虑。但法院裁决时,始终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全面评估各方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小孩抚养权判了怎么变更
在抚养权判决后,若出现法定情形,当事人可申请变更抚养权。抚养方因重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或未履行抚养职责,有虐待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同时,若子女满八周岁,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也可变更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三、小孩抚养权官司侦探收费情况是什么
子女监护权纠纷诉讼中侦探服务费受案件复杂度、地域、侦探资历等影响。收费方式有固定金额和按小时计算,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案情简单费用适中,复杂则高。建议多方咨询比较,了解侦探资历业绩后选择合适的服务提供者。
- 上海市出轨调查;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未出庭,这种情况会判离吗? [2025-03-09]
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人身关系,真实的离婚原因只有原、被告本人最清楚,因此为了方便案件事实的认定,除必要不能到庭的情况下,都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到庭。
第一种:原告不到庭,作为原告开庭之日无故不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作为原告若不想出庭,亦可全权委托代理人到法院开庭,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可以都到庭或者二者到一个,但不能都不出庭)
第二种:被告不到庭,如法院联系不上被告,可以以公告的方式告知被告开庭时间及地点,开庭时若被告人不到庭,可以缺席开庭审理。
但是如果对方不来开庭,这婚是不是就离不掉了呢?未必。
1、如果双方的离婚事由,符合《民法典》中规定的五种重大过错情形,并且双方关于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事实又比较清晰明确的,即使对方当事人未到庭,法院支持离婚的概率还是很高的;
2、如果双方的离婚事由仅仅是因为家庭纠纷和感情原因,没有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甚至还有和好的机会,并且双方关于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的事项又相对复杂,在对方不到庭或者答辩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驳回离婚诉求的概率还是较高的。
现实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基本上都会到庭的,不然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因此,当事人还是对起诉离婚的程序以及后果进行了解,以免造成损失。
- 上海调查事务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包括什么 [2025-03-07]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包括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标准和原则方面,其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层面:首先是“平等原则”,这意味着无论男女双方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来处理和支配共同财产;其次是“照顾子女与女方权益原则”,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子女的抚育需求以及女方的特殊实际状况;再者是“有利于生产、便利生活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在财产分配过程中,要依据财产的特性和用途,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生活需求的满足;最后是“协商原则”,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确定财产的具体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区分
关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划分概述如下:此种情形为在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期间,所获得的并且应该被共识为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做出明确定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皆属于共同所有范畴:(1)由工资以及奖金构成的非现金收入,这其中涵盖了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任一方或双方因付出工资和奖金,以及各类附带的福利性政策性收入和补贴;(2)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这其中不仅包含夫妻关系延续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参与生产、经营所收获的利润,还可覆盖相关的股权、利息等权益;(3)知识产权盈利,这主要指的是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任何一方或双方所持有的知识产权,在产品或服务销售中所获取的利润;(4)继承以及赠予所得到的财产,此处所强调的并非对实物的直接占有,而是财产权益的取得。即便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前没有实际占有这些财产,只要继承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同样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然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第十八条的第三款内容之例外情况;(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双方实际上已经,或者应当获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也归入此类;双方同样应该或者已经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发放给军人名下的退伍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支付的款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应得的那部分也应列入夫妻共同所有性质;最后我们提到的一些附加情况也包括在内。《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案法官怎么判
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争议事例过程中,法官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要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会明确哪些类型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项确认的主要依据在于财产的获得时间、获得途径以及其原始来源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普遍遵循着平等分割的黄金法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某一方对整个家庭的贡献远超于另一方、是否存在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了严重错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等等。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恶劣行为,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的分配比例将会相应减少甚至完全不予分配。此外,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同样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来确定双方应当负担的份额程度。总的来说,法官在整个事例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公正且合理地解决众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